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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syuchunxia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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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咨询一下


我与被告于2005年11月24日签定了一份租地(农田)协议,我是甲方,原告是乙方,协议如下:(一,每亩按3800元年租金计算,共计1728元每年,一次付清。以后年租金上打租,一年一次付清。租金价格不得变更。二,乙方可以长期使用,甲方不能干预乙方的经营项目,如果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除外。三,在乙方使用期间,甲方不准提出任何条件。四,地上的附着物,从乙方承包之日起,如遇国家或集体征地,地上的附着物款各分50%,附着物归乙方所有。五,租用期间与村委员会之间的任何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,与乙方无关。六在租用期间如有一方违约,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。七,在租用起劲,国家集体占用该土地,安置费用归甲方所有。)本身我出租的土地属于农用地,乙方在土地上兴建厂房转租给了第三方(私搭乱建),本身就为反了土地的法律法规,现在国家征用了该地,乙方向我要附着物款,而其厂房违反法律,是不是该给他钱呢?? 请帮忙分析一下,谢谢

顶端 Posted:2008-06-17 11:00 | [楼 主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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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感谢光临唐山新闻论坛,您的问题已经转达律师,请耐心等待!

顶端 Posted:2008-06-28 08:24 | 1 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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